18周歲以下算是兒童,根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并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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