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有約定給付利息的需給付利息,如果沒有則不需要給付利息,我國法律對拖欠貨款是否給付利息的問題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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