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贈與小三兒一輛轎車,這種贈與行為是無效的,因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利,妻子可以要求小三返還車輛。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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