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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賠償地點規定是怎樣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7 04:09:27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争議标的的種類來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争議的标的是給付貨币的,則以接收貨币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争議标的為交付不動産的,以不動産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

  3、争議标的為前述給付貨币和交付不動産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動産、财産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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