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辦學,由審批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2、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别和舉辦者的;
3、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财的;
4、非法頒發或者僞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5、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6、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隐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7、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8、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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