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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