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于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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