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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