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态。
羁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羁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随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刑事訴訟法》第85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264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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