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隻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預付款的特點:
1、預付款的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2、預付款為主合同給付的一部分,當事人關于預付款的約定,具有諾成性,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預付款為價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質上仍屬清償。
4、預付款無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緻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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