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願原則,即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體現自己的意志,作真實意思表示,通過自己的内心真實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即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标準,用來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确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民事責任承擔等。(4)等價有償原則,即取得他人财産利益或得到他人勞動服務,均應向對方支付對等價款或酬金。
(5)誠實信用原則,即民事主體在為民事行為時應言行一緻,表裡如一,信守諾言。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确行使民事權利,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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