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緻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緻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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