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内呈報戶口。出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内或不超過12個月呈報出生登記且手續真實齊全的,由派出所當場辦理;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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