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有:
1、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
2、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将貨物交給承運人。
托運的貨物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品名、重量和體積相符。計劃運輸貨物,托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按規定對托運物包裝。
對于要包裝的貨物,有統一标準的,要按統一标準包裝。沒有統一标準的,要按貨物的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須附有必要的包裝儲運指示标志。
4、對于需要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投保。
5、對于危險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貨物,托運人要履行特别義務。
【法律依據】
《海商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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