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
條件: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于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别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别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适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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