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5、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别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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