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刑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預備犯;
(4)犯罪後自首的;
(5)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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