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或者股票,股東提起股票交付請求權訴訟時,應以公司為被告。如果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股東權争議的一般情況下,以股東及公司為訴訟主體,即要求确認其股東資格的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如果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争議的,應列争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可以将公司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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