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但由于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債權人取證在事實上存在困難,對于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原則上應當由債務人(包括公司和股東)負舉證責任。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不宜嚴苛,隻要其能舉出能使人對股東出資産生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虛假出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内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