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起訴狀的書寫,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①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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