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元旦當天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月2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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