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勞動者申請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單位遞交辭職信,按照公司人事部規定完成工作交接後,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提前30天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交代公司人事部與解除合同的員工協商處理工作交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後,要按期支付經濟補償。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單位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協助勞動者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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