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借沒有面積規定,一般單位房出租給職工都是福利性質的,當然不用規定。租借的規定有,房屋産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規定的原則是如果承租人(個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條件是需經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實際上,該法規把公房能否出租的問題留給了有産權的單位。如果該單位作為原出租人同意其單位職工轉租房子,那麼轉租就為合法。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據本辦法将承租房屋轉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但對于面積,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公房出租問題目前的法律規定還有待完善,法規與法規之間的銜接還有待加強,實務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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