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隻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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