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違章處罰15天沒處理,必須盡快到違章處理點處理,并按照超時時間繳納交通罰款滞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内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滞納金。
3、公安部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
4、為防止處理超時,建議及時查看車輛違章情況。可通過網絡或者查詢終端的方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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