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座車不可以改成5座車,七座車改成五座車屬于改變車輛構造的非法改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号、發動機号、車架号或者車輛識别代号;
(三)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顔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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