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财産分割房子有貸款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取得所有權後再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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