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利用仲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該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而不應該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提出。勞動仲裁是幫助勞動者進行維權的行為方式,旨在當事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利益受損等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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