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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