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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