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不需要夫妻共同去辦理,夫妻一方憑相應手續前去補辦就可以了。
補辦結婚證需要下列資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丢失證明。
(3)查檔證明。(由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内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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