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乘客行為規範方面,《辦法》明确了影響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行為,以及影響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包括不得在地鐵内進食(嬰兒、病人除外),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得外放聲音,不得騎行平衡車、電動車、自行車,使用滑闆、溜冰鞋等。
7類約束性行為
在車站或者列車内塗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挂物品;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推銷産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讨、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闆、溜冰鞋;在列車内進食(嬰兒、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卧或踩踏座席;在車站和列車内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10類禁止行為
攔截列車,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後扒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産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區域;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損壞車輛、站台門、自動售檢票機等設備,幹擾通信信号、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标志、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在車站、列車内吸煙,點燃明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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