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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