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确、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别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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