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預先核準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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