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内容。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内容。
三、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緻方能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