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判了緩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響法院判決。對矯正對象的接收是一項嚴肅、嚴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權力機關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為依據,以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為載體,以履行法律手續為表現形式,因此司法局應當接收。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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