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做出批捕決定還要補偵。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機關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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