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需要材料:1、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2、有獨立的房産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産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3、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系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4、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5、片警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