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見,起訴離婚時,法院必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内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