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于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一方有确切證據證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單務合同隻有一方有義務,因此抗辯權并不存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對不安抗辯權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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