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的,其夫妻的共同财産,首先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的,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會根據共同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分割财産,其中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保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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