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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