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組織”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可以獨立開展經營業務,打官司也可以獨立成為原告或被告,等。有利于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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