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财産是指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隐藏、轉移、變賣、毀損财産,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正常合法财産轉移有:遺産繼承、贈與财務、經濟往來等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88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惡意轉移财産: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隐藏、轉移、變賣、毀損财産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财産、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緻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隐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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