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本證不一定是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