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囑繼承書應當寫明以下内容:1、遺囑人的名稱和基本情況;2、立遺囑的理由;3、立遺囑人所立全部财産的名稱、數額和所在地;4、遺囑人對遺産的處理意見;5、遺囑的份數;6、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7、立遺囑人、見證人和代理人的簽名和蓋章;8、标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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