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号)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包括繼承、遺産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産等情況。該文第二條第二款明确:“個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産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産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财産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使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産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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