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對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所以,該手機作為涉案的物品,不能繼續使用,不可以再補辦手機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财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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