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的處理方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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